在新西兰的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法2005年(OIA) 和海外投资条例2005年(OIR) 对外国拥有权和控制敏感的新西兰资产作出管制,并由海外投资办公室 (OIO) 评估外国人想要重大投资在新西兰所提交同意书申请。OIO是±地信息新西兰 (LINZ) 一个单位。

 OIO一般监测遵守同意的条件,及有否违反有关法律 和渔业法 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长和土地信息部长决定敏感土地使用申請 (虽然一些决定是可委派至不同部門), 而财政部长和渔业部长们决定捕鱼配额申请。另外财政部长委任监管机构 (或监管机构的委托)将决定生意/业务 (非土地) 运作同意书申请。

 海外投资办公室的职能

 在履行OIA及OIR 2005授与的职能下,海外投资办公室需考虑以下标准:

(a)   是否有关海外人仕已经或拥有所需的商业经验和投资技巧 ;

(b)   有关海外人仕是否拥有良好品格 ; 及

(c)    有关海外人士是否苟表明了对投资的承诺;

(d)   有关海外人士不是根据移民法 1987 年第 7 ⑴为没有获得豁免资格者;或  ;

(i)                 有关海外人仕是新西兰公民,通常居住在新西兰,或打算永久居住在新西兰;或

(ii)               有关部长跟据OIA 17 款或在适用的情况确定海外投资将会,或者是可能使新西兰受益(或新西兰的任何部分或组织),

(iii)             如果非市区土地 (单独或与任何相关的土地) 超过 5 公顷,有关部长确定新西兰是否或可能受益, 是否是有实质的及可分辩出来的益处。

(e)    如果有关的土地或其包括农场土地,除非该有关农场土地或证券的海外投资曾在公开市场上让不是海外人士根据规例订明的程序收购 (除非其海外投资根据第OIA 20 条内审办获给豁免)。

 

海外人仕的定义

  海外投资法 2005 年的主要定义中是”海外人”一词。个人海外人是指个体不是新西兰公民和通常不居住在新西兰的人。一家公司将定义为海外的人仕,如果它在新西兰以外成立为法团,或他们的 25%或更多的股份被海外人仕所拥有。

 “海外的人”一词也被扩展应用为:

 (a)   法人团体如果海外人仕拥有:


(i)                
%或以上的任何类的该法人团体的证券 ;或

(ii)               权力控制25%或更多的该法人团体的理事机构 ;或

(iii)             权利行使或控制行25%或以上的法人团体在会议上的投票权;或

 
(b)   一种合伙人关系、 未注册的合资企业或其他人士的未注册法人团体的团体(非信托或单位信托基金) (A) 如果:

(i)                 25% 或更多的 (A) 合作伙伴或成员是海外人士 ;或

(ii)               海外的人或多人有的受益权益或 25%或更多的 (A) 享有利润或资产 (包括 (A) 上清盘) ;或海外的人或多人有权行使或控制

                   行使 25%或以上在会议上的投票权的 (A)或

 (c)    信托(A) 如果:

(i)                 25%或以上A的法人团体的理事机构是海外人仕; 或

(ii)               海外的人仕拥有权益或权利 25%或更多的 A 的信托资产, 或;

(iii)             25%或更多的人有权修订或控制(A) 的修正案信托契据是海外人士 ;或

(iv)             25%或更多的人有权控制( A) 的组成的管理机构是海外人士 ;或

 

(d)   单位信托基金(A) 如果:

(i)                 经理人或受托人,或两个部是海外人士 ;或

(ii)                海外的人仕有受益权益或享有 25%或更多的A 的信托盗产。

 

甚么时侯需要申请同意

 OIA和 OIR 让政府可监督重大新的及现有进入新西兰海外投资的性质和程度。目前必需的同意是是:

(a)   海外投资在任何土地根据OIA的附表 1 1 部分列为敏感土地,及,

(b)   如果获得的权益是永久业权地产或租契,或任何其他利益,年期 3 年或以上 (包括续约的权利, 不管是授与者或被授者而言),
        并不是获豁免的权益(也列为敏感的土地);或

(c)    一个人在证券上的权利或权益的人 (A) 如果 (A) 收购结果为拥有或控制 (直接或间接)以上(a) 或 (b)所述的土地权益,—

(i)                 海外的人或准 (单独或连同其相关人仕)持有(A)的 25%或更多的拥有或控制权益 ;或

(ii)               海外的人或其有关系人仕 (单独或连同其同伙) 已增加现持有(A)的 25%或更多个所有权或控制权益 ;或

(iii)             (A)成为一个海外的人。

(d)   如果一个交易跟据OIA第 13 条将会把海外投资成为重要的业务资产,包括:

(i)                 如果一个海外的人或其相联者收购一个人(A) 的证券的权利或权益

–       收购海外人仕或相关者 (单独或与及其同伙)拥有 (A) 的 25%或更多的拥有或控制的权益或增加现有(A)的 25%或更多个所有权或控制权益;及

–       所提供证券或法律考虑价值,或是(A) 的资产值或 (A) 其家子公司的25%或更多股份,超过 $1 亿 ;或

(ii)               一个海外的人或相关人仕,在新西兰设立了生意 (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如果 — —

–       经营业务的任何一年超过 90 天(是否连续或聚合) ;及

–       在主意开始前预期总支出,超过 $1 亿 ;或

(iii)             海外人士,或相关的人,在新西兰收购财产使用在商业营运 (不论是由 1 笔交易或一系列相关或链接交易) 如果财产总价值(包括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超过 $1 亿。

 

:跟据 渔业法  1996 年,56 至 58B 节,海外投资於捕鱼配额需要堤交同意申请。

敏感的土地

 
如上所述,敏感的土地完全是根据OIA的附表 1 第 1 部分定义的。然而在申请同意确定投资的价值时,重要的是也需考虑到相关的土地:

 (a)   任何土地 (A) 相毗连的地产土地 (B),或在附表 1 第 2 部所列的一个小岛上的土地、 土地 (A) 和 (B) 土地是在同一岛上 ;及

 (b)   一个人拥有或控制,或将 (作为任何交易或将订立的结果) 拥有或控制,(直接或间接)(A) 土地权益(除外权益豁免) ;和

 (c)    是同一个人或与该人相联的人拥有或控制,或将 (作为任何交易或将订立的结果) 拥有或控制,(直接或间接)(B) 土地的权益(除外权益豁免)。

 

豁免


提交同意申请

根据 OIA2005 年海外投资法 ,必须提交同意申请书。程序如下:

(a) 以书面提出 ;和

(b) 由每个申请人 签署和

(c) 包含由部长在宪报公告指定的信息;和:

(d) 附有法定声明核实该同意申请书中包含的信息真实和正确的,除非监管机    构放弃这项要求 (每个申请人必须作出法定声明,或,
      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团体,由该申请法团委派的人员) ;和

(e) 发送到该监管机构 ;和

(f) 附有有关费用,除非这已经支付。

  

谁负责审批申请?

申请必须决定如下,—

(a) 有关土地,是由部长和土地信息部长决定:

(b) 有关商业方面是由部长决定:

(c) 有关捕鱼配额,由部长和渔业部长决定:

(d) 在超过上述任何一个类别,由所有相关的那些类别的部长们作出决定。然而, 一位或以上部长都可以委托决定的权力。

 

同意可能是:

(a)        授予就拟议或指定交易、 证券或人 ;

(b)       部长决定授予不同阶别的交易、证券或人 ;

(c)       授予部长决定有或无条件不同阶别的交易、证券或人 ;

(d)       授予但需支付押金;

(e)       授予的全部或一部分;

(f)        有追溯力的授予;

(g)       拒绝。

此外,如部长认为同意申请是以欺诈手段获得,可在海外投资交易生效之前撤销已批淮的同意书。同意书也可经由协议修改,和/或根据海外投资法取消交易。

 

请注意以上资料会因法律及政策的改动需要不时的修改,如果没有本所书面同意,务请别把以上资料作为我们的法律意见。